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tamoadmin 2024-09-05 人已围观

简介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2.公司注册注册公司的时候所需要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3.我是公司的股东该怎么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呢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6.公司法中有关章程的规定? 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呢?关于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大家要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公司注册注册公司的时候所需要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3.我是公司的股东该怎么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呢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

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6.公司法中有关章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呢?关于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大家要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公司注册注册公司的时候所需要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我是公司的股东该怎么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呢

有限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股东权利和责任、公司运营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营业范围。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股份持有比例、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和程序等。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公司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规则和决策程序。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有限公司章程应该由公司的创始人或法律顾问起草,并在注册过程中提交给相关的登记机构。

确保公司章程清晰明了,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确保公司的顺利运营和管理。

以上内容是由猪八戒网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3、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4、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5、公司资本规模:

除了上海自贸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地区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6、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

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7、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8、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公司章程与税务、会计有关吗

(1)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谁说了算,也告诉你的报表是给谁看的.

(2)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说明了谁有权控制,对方用的什么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是股东是公司,你就要看占股比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看你是否要受他们领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区别如上,财务在帮助公司注册准备章程的时候,也应该要先看看是注册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注册类型的需要来决定用什么样的章程,从而保证在替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时,准备的章程符合要求.

公司法中有关章程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公司法》,自愿集资入股组建本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住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参股比例

   

   

   

   

   

   

第七条、本条应包括的内容,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下列内容选择一部分或全部拟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中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输有关过户手续、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中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中应当就土地使用权事宜做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它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 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先例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委派产生)。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会任期限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对所议的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名,职工代表 名。监事会召集人为 。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六) 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议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会议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章程范本拟定本企业章程。章程必须打印,不得涂改。

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参考这里

://.wxlawyer/readnews.asp?newsid=2932

您的意思是想梳理一下公司法允许章程自治的内容范围?

简略抄录如下:

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二条 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的议事规则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